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是怎样的

时间:2024-05-03 作者:宜宾律师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和成立(前提条件);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可以约定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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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确定时间是:若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若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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